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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学,张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0617号申请执行人张友学。被执行人张永贵。关于张友学与张永贵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搬民调初字第0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3年度生活费60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