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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军华。委托代理人:文礼。被告:张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操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