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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宿林孔与宿春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林孔,宿春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宿林孔,农民。被告宿春琦,农民。原告宿林孔与被告宿春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林孔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林孔以双方现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林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保全费180元,由原告宿林孔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