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宿林孔与宿春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林孔,宿春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宿林孔,农民。被告宿春琦,农民。原告宿林孔与被告宿春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林孔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林孔以双方现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林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保全费180元,由原告宿林孔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林洪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