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法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季晓骁与杜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晓骁,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季晓骁,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杜刚,男,汉族,住齐河县(2012)齐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杜刚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因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