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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378号原告代某某,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继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