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378号原告代某某,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继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