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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铜陵市顶胜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顶胜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卢清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顶胜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被执行人卢清胜,男,住宣城市宣州区。铜陵市顶胜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卢清胜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6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清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卢清胜在本院申请执行安徽恒鑫木业有限公司一案中的执行款8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卢清胜在本院申请执行安徽恒鑫木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