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罗建华与徐强、周爱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6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对原告罗建华诉被告徐强、周爱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沙湾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文书第9页正文第1、2行“被告应分得的利润为45,950.00元(95,000.00元-3,100.00元)÷2”更正为“被告应分得的利润为45,950.00元[(95,000.00元-3,100.00元)÷2]”。代理审判员 姚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