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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罗建华与徐强、周爱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6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对原告罗建华诉被告徐强、周爱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沙湾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文书第9页正文第1、2行“被告应分得的利润为45,950.00元(95,000.00元-3,100.00元)÷2”更正为“被告应分得的利润为45,950.00元[(95,000.00元-3,100.00元)÷2]”。代理审判员  姚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