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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见卫、曹遵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见卫,曹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特字第16号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姚晓伟,总经理。被告:王见卫,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曹遵霞,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家定审 判 员  白小育人民陪审员  吕秀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