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顺毫与杨高飞、孙西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顺毫,杨高飞,孙西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798-1号原告马顺毫,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高飞,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西莉,女,成年,汉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顺毫诉被告杨高飞、孙西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顺毫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杨高飞驾驶的豫AQV2**号面包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2000元保证金。本院认为,原告马顺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高飞驾驶的豫AQV2**号面包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