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石×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159号公��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1,女,1982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进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1时20分许,李建兵由于不明原因躺在北京市顺义区×地区×小区西门入口车行道内,被告人石×1驾驶小型汽车(京×)行驶至该处时,将李×1碾压致死。经认定,石×1负事故主要责任,李×1负次要责任。后石×1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石×1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2、邱×、刘×、李×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电话记录、到案经过、电话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家属意见书、石家庄市妇产医院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填保单、石家庄市第四医院出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酒精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1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1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石×1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白玉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宗晓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