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2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城阳区日高源灯饰营销中心与青岛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晓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城阳区日高源灯饰营销中心;青岛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晓光;衣冉;王开华;佘龙喜;孟庆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0253号原告城阳区日高源灯饰营销中心。负责人王娟娟。被告青岛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琳。被告王晓光。被告衣冉。被告王开华。被告佘龙喜。被告孟庆攀。本院在审理原告城阳区日高源灯饰营销中心诉被告青岛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晓光、被告衣冉、被告王开华、被告佘龙喜、被告孟庆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城阳区日高源灯饰营销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应当以其经营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城阳区日高源灯饰营销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员 丁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