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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127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暂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其与被告李某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翠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