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127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暂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其与被告李某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翠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