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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岭与被告刘玉伍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岭,刘玉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0981号原告王俊岭,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刘玉伍,男,1951年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岭诉被告刘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岭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其理由是证据未收集齐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全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文举代理审判员  方光璞人民陪审员  时仲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