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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湘西自治州华源硫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湘西自治州华源硫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友谊桥旁。负责人石红梅,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华源硫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小区。法定代表人彭盈松,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华源硫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2014)古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为由,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亦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申请执行的(2014)古民初字第36号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孔涯峰审判员  向雪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良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