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杨与赵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杨,赵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杨,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赵岩,男,1976年5月22日,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王杨与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督字第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