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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南极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嘉林隆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467号原告南极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雪琴。委托代理人陈丽萍,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嘉林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锡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极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嘉林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极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极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南极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