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356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余,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乾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的(2011)宽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0000元给付申请人5000.00元,其余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宽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