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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前郭镇伟业劳务队诉被告大连鹏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管字第1号原告前郭县前郭镇伟业劳务队。负责人任伟,系经理。被告大连鹏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功学,系总经理。本院受理前郭县前郭镇伟业劳务队诉被告大连鹏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大连鹏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住所地在大连市金州新区金钻路19-1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建筑工程施工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前郭县长山镇。合同履行地法院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原告选择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即依法取得管辖权。被告大���鹏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大连鹏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贺子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