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峨眉山市万年西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62116841-2。法定代表人:林文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盛均,该社职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袁俊华,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袁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00元及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