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阮怀奖与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怀奖,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阮怀奖,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许成,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怀奖与被告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圣年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86115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张圣年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庐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861150元;二、查封担保人阮怀奖名下的合肥市森景大道1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