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翁某甲与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甲,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41号原告翁某甲,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丽静,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乙,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甲与被告翁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翁某甲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