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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翁某甲与翁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甲,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41号原告翁某甲,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丽静,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乙,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甲与被告翁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翁某甲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