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4)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10月6日6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新源牌”三轮摩托车沿“圣丰国际”外道路由省道106线方向往眉多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圣丰国际”大门外路段时,与路边行人被害人张某某相撞,发生致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死者张某某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尸检照片,车辆碰撞痕迹照片,痕迹物证勘验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熊淑芳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郭某某、邓某某、张某的证言,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4)毒鉴眉字第35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鉴(法医)字(2014)1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鉴(法医)字(2014)15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4)车痕鉴字第3886、38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眉公交直二认字(2014)第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高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慰坪人民陪审员 周定远人民陪审员 程 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附录(2015)眉东刑初字第41号涉及本案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