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段潮与王高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潮,王高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段潮,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王高利,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潮与被告王高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段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白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