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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段潮与王高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潮,王高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大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段潮,男,199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王高利,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潮与被告王高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段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白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