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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任富德与白廷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福德,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廷军,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上诉人任富德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4)临衙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任富德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92元,上诉人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林审 判 员  XX悌代理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