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任富德与白廷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福德,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廷军,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上诉人任富德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4)临衙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任富德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92元,上诉人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林审 判 员 XX悌代理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