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唐红云与贺万杰、朱飞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云,贺万杰,朱飞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唐红云,女,汉族,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唐立红,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万杰,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朱飞祥,男,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云诉被告贺万杰、朱飞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270元,由原告唐红云负担。审判员 王久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