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保字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贾俊威与柳河县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俊威,柳河县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保字2号申请人贾俊威,男。被申请人柳河县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承浩被申请人通化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承浩申请人贾俊威诉被申请人柳河县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化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了利于诉后执行,申请人贾俊威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柳河县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柳河县柳河镇王船口一区,房产证号:000XXX**、面积为:183.33平方米;房产证号:000XXX**,面积为:183.33平方米房屋两套。本院认为,申请人贾俊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柳河县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柳河县柳河镇王船口一区,房产证号:000XXX**、面积为:183.33平方米;房产证号:000XXX**,面积为:183.33平方米房屋两套。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被查封的房屋转移、变卖、过户、抵押。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查封期限自送达协助单位之日起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戴洪源审判员 郑云鹏审判员 张云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青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