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漆桃英与王家龙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12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桃英诉被告王家龙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桃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漆桃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彩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