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陕审民申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兴奎与西安百世基业联运有限公司星球货运部工伤保险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兴奎,西安百世基业联运有限公司星球货运部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审民申字第009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兴奎,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装卸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百世基业联运有限公司星球货运部。负责人:邓建旺,该货运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雯,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兴奎因与被申请人西安百世基业联运有限公司星球货运部(以下简称星球货运部)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中民二终字第02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兴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以一审判决第四、七、八项超出工伤保险责任予以撤销错误,明显超出诉讼请求。本案是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依法支持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判决被申请人补交申请人自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费用,补偿申请人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星球货运部提交意见称,2014年11月10日其与王兴奎在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该案已经和解。王兴奎提出要求为其缴纳社保的请求,星球货运部同意以利息的方式作为补偿,王兴奎也予以认可,并在谈话笔录中承诺上述款项到位后,我们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王兴奎申请再审属滥用司法资源,其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星球货运部将自己的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康泽亮,康泽亮招用的王兴奎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原审判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判令星球货运部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并无不当。本案在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王兴奎承诺本案下欠本息合计101000元,上述款项到位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现星球货运部已将该款项全部支付王兴奎,王兴奎仍就该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兴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兴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