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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商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丰县顺河镇粮管所与许正体、程敬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丰县顺河镇粮管所;许正体;程敬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036号原告丰县顺河镇粮管所,住所丰县顺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磊,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孙景波,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正体,个体工商户。被告程敬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顺河镇粮管所诉被告许正体、程敬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县顺河镇粮管所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县顺河镇粮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顺河镇粮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县顺河镇粮管所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