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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5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隆贝塑胶有限公司、邵国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隆贝塑胶有限公司,邵国民,陆华杰,宋亚丽,陆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505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慈溪。法定代表人:许钊勇,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建波,系该××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隆贝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陆华杰,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邵国民,系慈溪市天元宇驰橡胶制品厂业主,被执行人:陆华杰。被执行人:宋亚丽。被执行人:陆霞红。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433号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隆贝塑胶有限公司、邵国民、陆华杰、宋亚丽、陆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隆贝塑胶有限公司、邵国民、陆华杰、宋亚丽、陆霞红支付申请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判决利息,诉讼费6900元,执行费150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5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慈溪市隆贝塑胶有限公司、邵国民、陆华杰、宋亚丽、陆霞红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