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海南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阳,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英奇,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李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志,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602.7元,减半收取93801.35元,财产保全费受理费5000元,均由原告海南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傅海燕审判员 符敏秀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