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占文诉被告卢彩霞、鄂尔多斯市宝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合同该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文,卢彩霞,鄂尔多斯市宝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赵占文,男,1958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红兰,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彩霞,女,1962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红兰,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宝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文、卢彩霞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宝联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占文、卢彩霞于2015年1月23日准备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占文、卢彩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文、卢彩霞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宝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占文、卢彩霞负担。审判员 米云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红梅本裁定法律条款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