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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民初字第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占文诉被告卢彩霞、鄂尔多斯市宝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合同该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文,卢彩霞,鄂尔多斯市宝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2788号原告赵占文,男,1958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红兰,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彩霞,女,1962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红兰,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宝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文、卢彩霞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宝联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占文、卢彩霞于2015年1月23日准备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占文、卢彩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文、卢彩霞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宝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占文、卢彩霞负担。审判员  米云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红梅本裁定法律条款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