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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向某某。被告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以与被告谭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以与被告谭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子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