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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淄博锦赛冷拔型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锦赛冷拔型材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77号原告:淄博锦赛冷拔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因阜村。法定代表人:张敬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冲,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工业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樊宪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锦赛冷拔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锦赛冷拔型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锦赛冷拔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原告淄博锦赛冷拔型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正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