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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威海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威海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523号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孙华玉,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程成,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虎山村。法定代表人于福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威海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保证判决得以执行,本院依职权对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452号楼203室、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456号507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452号楼203室、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456号507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野人民陪审员  丛双胜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