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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民一终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一终字第00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灏、王军,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号东冠创业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汪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保则、俞荣华,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211元,减半收取,由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10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伟代理审判员  胡晓晖代理审判员  马彦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