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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扬州菲爱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扬州菲爱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胡某某,杨某某,胡某甲,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01503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扬州菲爱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胡某甲。被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扬州菲爱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胡某某、杨某某、胡某甲、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扬州菲爱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胡某甲、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郝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10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唐某某对被告扬州菲爱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胡某甲、胡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菲爱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胡某甲、胡某某追偿。代垫诉讼费7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0775元,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菲爱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胡某某、杨某某、胡某甲、唐某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某某所有的位于宝应县茗仕华庭10幢403A室(权证号90782**)房产(查封两年,自2014.9.15至2016.9.14)。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某某所有的位于宝应县安宜镇宜园别墅小区B010号(权证号:20128063**)房产(查封两年,自2014.9.15至2016.9.14),除上述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房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077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偿还能力,除已经被查封房产外,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亦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干审判员  何广有审判员  黄学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志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