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李麟、沈家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李麟,沈家忠,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负责人:尹玉霞,行长。被告:李麟,女,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沈家忠,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李麟、沈家忠、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李麟、沈家忠、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额1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李麟、沈家忠、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额1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