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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郭秀春与王兴磊、王新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秀春,王兴磊,王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郭秀春,女。被申请人王兴磊,男。被申请人王新春,女,约60岁。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郭秀春名下苏CXX**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兆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