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牟昌英、罗秉文与蒋兴玲、李毅、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昌英,罗秉文,蒋兴玲,李毅,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牟昌英,女,汉族,1956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覃礼顺,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罗秉文,男,汉族,1955年4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兴玲,女,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皇兵,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毅,男,汉族,1955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代勤,达县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通达西路。法定代表人:温平,该联社理事长。再审申请人牟昌英、罗秉文因与被申请人蒋兴玲、李毅、原审第三人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民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牟昌英、罗秉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伟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