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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董喜春与张立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星,董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喜春。上诉人张立星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4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大连市甘井子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移送管辖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