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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唐亚玲与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亚玲,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14-1号申请执行人唐亚玲,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亚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亚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51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842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新民村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614号案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峥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