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许兴福、马兰珍与刘洪健、滨州发现砼筑构件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兴福,马兰珍,刘洪健,滨州发现砼筑构件有限公司,刘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567-1号申请执行人原告许兴福。申请执行人马兰珍。被执行人刘洪健,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滨州发现砼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翟王镇郝家村。法定代表人刘洪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洪彬,公务员。申请执行人原告许兴福、马兰珍与被执行人刘洪健、滨州发现砼筑构件有限公司、刘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阳民一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滨州发现砼筑构件有限公司有财产楼房上下十间、混凝土搅拌设备一套、吊车一辆、大托盘车一个、过梁及楼板等,且已在诉讼中已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滨州发现砼筑构件有限公司内设备(名称及型号和数量详见财产查封清单)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佩东审判员 娄建武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