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师畅与凌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师畅,凌秀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黄师畅。被告凌秀红。原告黄师畅诉被告凌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师畅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师畅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师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师畅负担。审 判 长 刘大河审 判 员 叶永秀人民陪审员 零景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小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