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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师畅与凌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师畅,凌秀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黄师畅。被告凌秀红。原告黄师畅诉被告凌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师畅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师畅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师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师畅负担。审 判 长  刘大河审 判 员  叶永秀人民陪审员  零景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小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