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20号原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西路4号。负责人:范昌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荣、万华,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63号。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4元,由原告山东德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