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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开原某某设备厂、开原市某某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开原某某设备厂,开原市某某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被执行人:开原某某设备厂。法定代表人:路某某,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开原某某设备厂、开原市某某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路某某于2012年9月1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现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开原某某设备厂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路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开原某某设备厂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审判长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