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XX与被告马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奇,马清珍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73号原告:黄德奇被告:马清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奇与被告马清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德奇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公告送达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473.75元(原告黄德奇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36.88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黄德奇负担。审判员 叶斯木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晓 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