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二初12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洪,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吴伟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许邦辉。被告: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洪诉被告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洪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吴伟洪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广州摩登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伟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