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庆申请执行古发堂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古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女,汉族,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古发堂,男,生于1975年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执行李庆申请执行古发堂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古发堂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