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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庆申请执行古发堂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古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女,汉族,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古发堂,男,生于1975年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执行李庆申请执行古发堂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古发堂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