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吕某甲。被告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张守志人民陪审员  张群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珂 搜索“”